放宽企业登记条件。企业设立登记时,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外,不设置其他前置条件。对投资者申请企业注册登记,涉及须前置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先行核发非行政许可的营业执照,确认其市场主体资格,待企业取得前置审批许可后,再办理增加许可项目的变更登记;对产业整体转移企业注册登记实行“换照制”。严格执行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制度。规范和简化办事程序,强化办事过程监督。执行项目初审认可的项目开建制、共同验收制,由相关审批单位在项目审批表上先行盖章确认,初审盖章认可后,企业即可开工建设,并同时按法定程序向相关部门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