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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规范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市政府派出机关、驻市各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经开区党政办是经开区管委会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技术维护、栏目设计、政府信息上传技术培训、指导和数据汇总。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及“谁制定、谁审核,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保证其所发布或获取的政府信息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时效性强或与突发性事件有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获得或者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及时调整更新,更新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不了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限制各级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十条  因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规划方面

1、概况、机构职能、领导分工;

2、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4、本行政区域内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城乡空间规划和区域规划。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4、土地供应、房地产交易情况;

5、为民办实事的工程建设、管理等情况;

6、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新市民公寓、大学生公寓的建设和分配等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城乡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的条件、程序和中标的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的依据、标准、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

2、政府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的方式、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3、政府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4、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

5、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6、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四)政府机构、工作目标和人事方面

1、行政机关的机构职责、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监督救济途径等情况;

2、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3、行政机关的年度工作目标及其执行情况;

4、行政机关负责人人事任免情况;

5、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和期限,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教育、交通等行政管理中的重大监督检查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还应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除此之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本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及其以外的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十五条 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主要通过瑞金市人民政府网站和瑞金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政府信息;

(二)定期公开发行政府信息专刊或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媒体发布政府信息;

(三)在行政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四)定期召开政府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包括: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

第四章 公开程序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发文时,应明确文件是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并按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程序逐级审批后办理。

第十八条 对确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自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政府信息平台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以及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网址申请有关行政机关履行,并有权要求相关机关向其公开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收到书面公开申请后,应立即进行登记、编号。以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场记录并编号。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时间。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在自接到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相关单位应当给予指引。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依有关规定需缴费的,应载明支付金额标准;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时,有权取得查阅证明或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只能向申请人收取预先确定标准的检索、复制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成本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

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减免收费。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

(一)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查处违法或失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三)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科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四)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市政府职能部门,市直、驻市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的,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监察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举报;不服公开、部分公开或不公开处理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或请求赔偿。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隐匿或提供虚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二条 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瑞金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我国境外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一律不予受理。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瑞金市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5618 

 

 

瑞金市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十二五”规划全面收官、“十三五”规划深入谋划之年,也是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和市政府中心工作,坚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以保障人民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为目标,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57号)要求,统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工作,强化体制机制建设,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进一步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更好地发挥信息公开对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的促进作用。

  一、进一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

  (一)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市政府各部门要主动公开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公开行政审批受理、进展情况和结果等,实行阳光审批。及时公开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上级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建立市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职权及其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监督方式等信息。对于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均要发布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市“三单一网”办、市编办牵头落实)

  (二)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按照江西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20151031日前公开2015年预算和2014年决算,各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应分别随同部门预决算一并公开。积极推进审计结果信息公开,对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且不涉及国家秘密的财政预算决算审计及各部门“三公”经费审计等情况,要及时公开,并依法、有序、逐步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市财政局牵头落实)

  (三)推进招商引资信息公开。发布全市招商引资的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本市对外招商项目库,明确招商目标;宣传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全力推介瑞金市市投资环境、投资政策及规划发展方向以及发展项目,吸引有投资意向的企业。(市商务局、市工信局牵头落实)

  (四)推进深化改革信息公开。及时发布简政放权、社会保障、住房保障、财税金融价格、国有企业、科技体制、户籍、土地、关系民生改善等体制的改革和教育、文化、医药卫生等领域改革推进进程,与社会保持互动,以促进改革推进。(市编办、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土局、市教育局、市文广局、市药监局、市卫计委、市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分别落实)

  (五)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一是加强调查处理信息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在继续认真做好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推进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和调查报告的公开工作。二是加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信息公开力度。负责组织事故处置、救援的乡镇和部门要及时准确发布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进展等信息,主要包括应急救援情况通报和应急救援新闻发布等内容。三是加大安全生产预警和预防信息公开力度。加强与上级、本级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发布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重大隐患预警信息,着力提高信息发布的时效。(市安监局牵头落实)

  (六)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切实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热点问题信息公开工作,公开的事项包括法规政策、生产经营许可、非法销售药品以及医疗器械等专项整治、食品药品安全告示、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案件查处、质量通报、规范药房名单、示范药房名单、违规企业“黑名单”、工作动态等。同步公布已经采取的处理措施和进展情况。(市药监局牵头落实)

  (七)推进精准扶贫信息公开。做好扶贫措施计划的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制定的精准扶贫措施,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扶贫对象信息、帮助脱贫计划,保证公平、公正、透明;公布精准扶贫工作取得的效果,广泛宣传,树立榜样。(市扶贫和移民办、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农办、市教育局、市金融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乡镇分别落实)

  (八)推进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一是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特别是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信息、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公开工作。二是做好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应结果公开工作,重点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三是全面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公开工作。(市城建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分别落实)

  (九)推进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重点围绕道路、城市基础设施、节能环保、农林水、土地整治等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领域的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做好项目基本信息和招投标、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安全检查、资金管理、验收等项目实施信息的公开工作。(市发改委、市城建局、市环保局、市农粮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分别落实)

  (十)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公开。一是做好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开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待遇支付情况和水平,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和收益情况等信息。及时发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辅助器具目录等信息。(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分别落实)二是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公开。重点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救助实施过程公开,加大救助对象人数、救助标准、补助水平和资金支出等信息公开力度。(市民政局牵头落实)三是推进教育领域信息公开。做好高考、中考招录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等信息。(市教育局牵头落实)四是深化医疗卫生领域信息公开。做好法定传染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公开,全面公开医疗服务、价格、收费等信息。(市卫计委牵头落实)

二、进一步加强主动公开,及早发现、研判、回应,及时掌控舆情

  (一)强化主动公开工作。依法依规公开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等方面信息。对本乡镇、本部门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梳理,进一步拓展主动公开范围,细化公开目录,并动态更新。对制作形成或在履行职责中获取的政府信息,严格落实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依法依规明确公开属性,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条例》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公开。做好信息公开统计,加强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在《条例》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充实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依申请公开工作详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数据、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等内容,并采用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予以展现。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数据公开,鼓励和推动企业、第三方机构、个人等对公共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和应用。

  (二)加大政策解读回应力度。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较强的重要政策性信息,要同步制定解读方案,加强议题设置,通过推出由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或组织开展在线访谈、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俗易懂地解读政策。适应网络传播特点,更多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予以展现,增强政策解读效果。建立健全舆情收集、研判、报告和回应机制,密切关注重要政务舆情,加强分析研判和调查处理,必要时及时予以回应,澄清事实。对涉及本乡镇、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依法按程序第一时间通过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持续发布动态信息。回应力求表达准确、亲切、自然,为群众提供客观、可信的信息,有效发挥正面引导作用。公安、工信、通信管理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网络舆情监测力度,重要舆情形成监测分析报告,及时转请相关单位和部门处置,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积极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化解矛盾,疏导情绪。

  (三)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办理、审核、答复、归档等环节的制度规范。进一步拓展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更好地发挥互联网和各级行政服务中心作用,为申请人提供便捷服务。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场所管理和服务,明确工作标准,做好现场解疑释惑工作。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履行答复程序,制定统一规范的答复文本格式,推行申请答复标准化文本,依法依规做好答复工作。对于经审定可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通过主动公开渠道予以公开,以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重复申请。探索建立依申请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的机制,及时总结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发现的依法行政方面的问题,加强跟踪调研,提出工作建议。

 三、进一步夯实制度和基础建设,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实现政府信息公开数量、质量双提高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社会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听取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同时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信息公开工作,并落实人员配备。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建设,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避免出现不实信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强化问责制度,定期开展社会调查评议,了解社情民意,不断改进信息公开工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办理工作制度,强化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对经举报查实的有关问题,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强平台和渠道建设。探索创建政务微博微信信息发布平台,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和政务服务中心作用,及时发布主流声音和权威准确的政务信息,扩大发布信息受众面,增强影响力;加强不同平台和渠道发布信息的衔接协调,确保公开内容准确、一致。

  (四)狠抓督导检查。各乡镇、各单位要拓宽信息渠道,强化措施,保证完成任务数(详见附件);15月份未完成任务数的,累计为69月份任务数,必须在9月份前完成。市政府办、市信息中心要加强对各乡镇、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保障公布信息的规范性和实用性;要加大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调研,及时发现、分析、解决问题;要加强日常网上巡查力度,建立月初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乡镇、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附件:2015年乡镇、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性计划表

 

 

 

 

 

 

 

 

附件

2015年乡镇、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性计划表

单位名称

指导性计划(条)/

单位名称

指导性计划(条)/

乡镇名称

指导性计划(条)/

市政府办

60

市气象局

36

象湖镇

60

市发改委

48

市质监局

36

沙洲坝镇

60

市人社局

48

市行政服务中心

36

泽覃乡

60

市民政局

48

市民宗局

36

壬田镇

60

市财政局

48

市重点办

36

叶坪乡

60

市统计局

48

市物价局

36

黄柏乡

60

市审计局

48

市工信局

36

大柏地乡

60

市安监局

48

市民企局

36

瑞林镇

60

市交通局

48

市果业局

36

丁陂乡

60

市经开区管委会

48

市农机局

36

九堡镇

60

市农粮局

48

市粮食流通中心

36

云石山乡

60

市水利局

48

市水保局

36

冈面乡

60

市城建局

48

市人防办

36

万田乡

60

市商务局

48

市商务执法大队

36

武阳镇

60

市人口计生委

48

市体育局

36

谢坊镇

60

市教育局

48

市科技局

36

拔英乡

60

市文广局

48

市广电中心

36

日东乡

60

市林业局

48

市新闻出版局

36

 

 

市环保局

48

市供销社

36

 

 

市房管局

48

市志办

36

 

 

市城管局

48

市医保局

36

 

 

市公安局

48

市扶贫和移民办

36

 

 

市交管大队

48

市农业开发办

36

 

 

市纪念馆

48

市药监局

36

 

 

市卫生局

48

市档案局

36

 

 

市旅游局

48

市司法局

36

 

 

市国土局

48

市供电公司

36

 

 

市地税局

48

市公路分局

36

 

 

市工商局

48

市矿管局

36

 

 

市国税局

48

 

 

 

 

 

政府信息公开操作规程

 

    为规范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操作规程》,结合本办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市政府督查科、办公室各科室(以下简称各科室)应严格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及“谁制定、谁审核,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二、各科室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填报、审核与公开市政府及办公厅的政府信息,并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政府和政府办公厅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文件的公开。各科室在拟文时应提出该文件是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拟办意见,并按科长——分管副主任——主任的程序逐级审批后办理。以瑞府阅形式印发的市政府领导讲话按上述程序审批公开;市政府重大信息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后方可公开。

    (二)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活动信息的公开。由主办科室提出拟办意见后,按科长——分管副主任的程序逐级审批后方可公开,内容应与新闻稿一致。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活动信息应在其全部活动结束后再予以公开。

    (三)市政府重要会议信息的公开。由主办科室提出拟办意见后,按科长——分管副主任——主任的程序逐级审批后方可公开,内容应与新闻稿一致。

    (四)经政府领导签发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科室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送达秘书处,秘书科应确保政府信息自开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开。

    (五)本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秘书科应注意及时更新,除市情概况、机构职能、领导分工、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政策性文件等政府信息应长期在网站上留存外,其它政府信息的留存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信息处在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立即进行登记、编号,及时提出拟办意见,2个工作日内送相关科室审核办理。

    (二)承办科室收到信息科转办的申请后,应立即提出拟办意见,并按科长——分管副主任——主任——分管副市长的程序审签确定是否公开。

(三)承办科室在自接到转办的申请件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反馈给信息科,由信息科负责答复申请人。

    (四)本办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由承办科室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答复时间,但最多只能延长15个工作日。延时情况应及时反馈信息处,由信息处负责告知申请人。

    五、各科室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可送交市保密局审查决定,市保密局不能确定的,由市保密局请示省保密局后再确定是否予以公开。

 

瑞府办发〔2010223

 

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

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0]17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OO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赣州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OO年十月十四日

赣州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行政机关行政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依据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并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做好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级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和确认机制,及时发现和确认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媒介的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所管辖信息渠道的监督管理。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对会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及时报告本级党委宣传主管部门及政府办公厅(室)。

  第八条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赣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各级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赣州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十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澄清关于社会公共服务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瑞府发〔200920

 

瑞金市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赣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

保密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赣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赣市府发[2009]3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OO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赣市府发〔200930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日

 

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必须坚持先审核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协调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保密工作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察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追究;其他各行政机关负责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核。 
    
第四条 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必须加强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并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各行政机关必须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具体工作人员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本市受理审查的机关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能答复的应当及时说明原因。

   第八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各行政机关的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具体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对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责任,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瑞府发〔20105

                                                   

瑞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金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瑞金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OO年五月十六日

 

 

瑞金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规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市政府派出机关、驻市各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市信息中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技术维护、栏目设计、政府信息上传技术培训、指导和数据汇总。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及“谁制定、谁审核,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保证其所发布或获取的政府信息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时效性强或与突发性事件有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获得或者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及时调整更新,更新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不了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限制各级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十条 因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规划方面

1、概况、机构职能、领导分工;

2、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4、本行政区域内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城乡空间规划和区域规划。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4、土地供应、房地产交易情况;
   5、为民办实事的工程建设、管理等情况;

6、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新市民公寓、大学生公寓的建设和分配等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城乡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的条件、程序和中标的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的依据、标准、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

2、政府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的方式、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3、政府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4、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

5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6、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四)政府机构、工作目标和人事方面

1、行政机关的机构职责、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监督救济途径等情况;

2、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3、行政机关的年度工作目标及其执行情况;

4、行政机关负责人人事任免情况;

5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和期限,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教育、交通等行政管理中的重大监督检查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还应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除此之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本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及其以外的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十五条 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主要通过瑞金市人民政府网站和瑞金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政府信息;

  (二)定期公开发行政府信息专刊或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媒体发布政府信息;

(三)在行政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四)定期召开政府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包括: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

 

第四章 公开程序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发文时,应明确文件是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并按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程序逐级审批后办理。

第十八条 对确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自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政府信息平台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以及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网址申请有关行政机关履行,并有权要求相关机关向其公开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收到书面公开申请后,应立即进行登记、编号。以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场记录并编号。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时间。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在自接到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相关单位应当给予指引。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依有关规定需缴费的,应载明支付金额标准;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时,有权取得查阅证明或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只能向申请人收取预先确定标准的检索、复制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成本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

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减免收费。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

(一)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查处违法或失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三)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科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四)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市政府职能部门,市直、驻市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的,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监察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举报;不服公开、部分公开或不公开处理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或请求赔偿。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隐匿或提供虚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二条  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瑞金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我国境外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一律不予受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61日起施行。

 

 

 

 

瑞府发〔200921

 

瑞金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赣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赣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赣市府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OO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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