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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对企业或投资者的住所、车辆、证照、财务账册、银行存款等实施检查、吊销、扣押、封存、冻结。确属需要的,必须依法按规定办理并报市优化发展环境机关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审批,且严格控制范围和时限。加强司法保障服务,对已起诉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经投资者申请,可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措施,切实解决涉企案件执行难问题;外来投资企业要求提供司法保护和服务时,有关部门要及时帮助处理相关问题。加强园区社会治安管理和防范,公安部门在办理涉及企业的案件时,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连续两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准予迁入城镇户口。在城区或园区就业的务工人员,不符合办理入户城镇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居住证。园区企业高管及中层以上外籍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在本市范围内任选一所学校就学;在城区和园区就业的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不得收取借读费和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市卫生部门每年为外商提供一次免费体检活动并建立健康档案。在本市连续稳定工作一定时间,符合赣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及本市相关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按规定申请或申购公共租赁住房。 新增企业高管人员(含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在瑞金工作满3年的,年薪(工资)纳税的地方所得部分5年内全额奖励其在本地中心城区购买一处自住住房。 凡在本市投资工业项目的企业负责人给予办理《瑞金市客商证》;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内资企业、1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或年纳税5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企业负责人颁发《瑞金市外来投资客商贵宾证》; 对投资数额大、税收贡献大的企业负责人授予“瑞金市荣誉市民”称号,符合条件的,推荐为市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凭《瑞金市客商证》、 《瑞金市外来投资客商贵宾证》 及“瑞金市荣誉市民”证书,可免费参观本市革命旧居旧址;凭市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介绍信,客商在我市投资考察期间免费参观本市革命旧居旧址。

  本办法中的优惠政策以企业兑现合同承诺事项为前提,未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不予补贴和奖励。补贴和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缴纳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同一企业同一奖励政策不重复计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优惠政策兑现时,由各企业备齐资料后,向市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再由对口管理部门、相关单位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文件实施之日起引进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文件实施之前引进的项目按原优惠政策执行。江西省、赣州市出台的优惠政策比本办法更优惠的,参照更优惠的执行。本办法由市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实行企业联合年检制度。实行涉企检查核准制。除安全生产检查、食品安全检查、税务检查、重大环保案件调查和刑事案件,以及国家、省和赣州市安排的执法检查外,不得随意进入企业开展检查活动。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涉企检查活动,须事先立项,并在5个工作日前报市优化发展环境机关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核准。多部门在同一时期对同一企业进行检查的,由市优化发展环境机关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协调,实行联合检查。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的例行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对企业首次进行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实行“首错帮助、改过免罚”制度。实行重大行政处罚报告制度,凡对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必须事前报告市政府。实行投资项目代理代办制度和安商服务“终身制”,由项目引进单位负责对项目代办事项在委托的范围内提供全程代办服务,并作为项目的“终身”服务单位,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良好环境。
   放宽企业登记条件。企业设立登记时,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外,不设置其他前置条件。对投资者申请企业注册登记,涉及须前置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先行核发非行政许可的营业执照,确认其市场主体资格,待企业取得前置审批许可后,再办理增加许可项目的变更登记;对产业整体转移企业注册登记实行“换照制”。严格执行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制度。规范和简化办事程序,强化办事过程监督。执行项目初审认可的项目开建制、共同验收制,由相关审批单位在项目审批表上先行盖章确认,初审盖章认可后,企业即可开工建设,并同时按法定程序向相关部门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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